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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 最新暴力取证罪未遂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1日 来源:南宁妨害公务罪刑事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妨害公务罪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

  韦俊律师,南宁妨害公务罪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

  [案情]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将其经营南京某化学公司产生的62桶化工废液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朱某处置。后朱某伙同被告人葛某将该批废液运至某工厂厂区内露天存放。2015年3月初,被告人朱某、葛某预谋决定将该批废液运至某矿坑倾倒。2015年3月4日,该批废液被运至该矿坑附近时被环保局当场查获。经环保部门监测,该批化工废液为危险废物。

  本案被告人朱某和葛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未遂,没有异议。问题是被告人王某明知朱某无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应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既遂还是未遂根据两高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这一规定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提供了依据,但是,王某行为的既未遂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一种意见认为,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尤其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成立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非法处置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应成立本罪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本罪虽然修改了成立要件,但只是降低了入罪门槛,成立本罪仍然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因此,王某应构成本罪未遂。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司法解释也没有改变本罪是结果犯的本质

  之所以有人误认本罪改为行为犯,理由是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只要非法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就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成立污染环境罪。但这一规定必须结合司法解释的上下文来解释才能正确理解,该条款同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三种行为,也就是说,处置行为必须和排放、倾倒行为有法益侵害的相当性才能成立该罪,实施排放、倾倒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行为必然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同样,作为与其并列的处置行为,应当认为也要求有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处置行为,不能成立本罪的既遂。所以,本案中包括王某在内的三被告人都不可能成立既遂。

  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置行为有可能成立本罪的未遂

  本罪是结果犯,有未遂形态。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对污染环境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且意欲非法处置3吨以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就能够成立本罪未遂。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属于共同犯罪未遂

  应当说,王某虽然没有参与朱某和葛某的预谋倾倒和倾倒未遂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始终处于王某委托朱某处置的行为延长线上,朱某、葛某的倾倒故意也在王某处置的概括故意范围之内。所以,王某的行为符合本罪客观和主观要件。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分析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王某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朱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高达15吨,朱某和葛某在实施倾倒之前被查货,已经对环境法益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且这些行为处于王某非法处置的故意范围内,因此,王某应构成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未遂。

最新暴力取证罪未遂认定标准

  所谓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暴力取证罪的未遂呢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暴力取证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出自,分则 第五章第十八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三、有关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为你整理的有关最新暴力取证罪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犯罪未遂虽然是不成功的一种犯罪,但是犯罪未遂还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犯罪未遂可以适当的减轻相应的处罚,但是其处罚标准还是根据所犯实际罪行进行衡量,犯罪未遂的种类非常多,所以其量刑标准也大不相同。以上就是犯罪未遂定罪标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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